道德经 第十六章 (致虚守静)

at 4年前  ca 道德经王弼苏辙注  pv 1504  by 名著  

致虚极,守静笃,万物并作,吾以观其复。
夫物芸芸,各复归其根。
归根曰静,是谓复命。
复命曰常,知常曰明,不知常,妄作,凶。
知常容,容乃公,公乃全,全乃天,天乃道,道乃久,没身不殆。


王弼:

致虚极,守静笃。 致虚,物之极;守静,物之真正也。言致虚物之极,笃守静物之真正也。

以虚静观其反复。凡有起於虚,动起於静,故万物虽并动作,卒复归於虚静,是物之极笃也。

归根则静,故曰静。静则复命,故曰复命也。复命则得性命之常,故曰常也。

常之为物,不偏不彰,无皦昧之状,温凉之象,故曰知常曰明也。唯此复乃能包通万物,无所不容。失此以往,则邪入乎分,则物离其分,故曰不知常,则妄作凶也。

知常容, 无所不包通也。
容乃公, 无所不包通,则乃至于荡然公平也。
公乃王, 荡然公平,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。
王乃天, 无所不周普,则乃至于同乎天也。
天乃道, 与天合德,体道大通,则乃至于极虚无也。
道乃久,穷极虚无,得道之常,则乃至于不有极也。
没身不殆。无之为物,水火不能害,金石不能残。用之於心,则虎兕无所投其齿角,兵戈无所容其锋刃,何危殆之有乎? 


苏辙

致虛不極,則有未亡也。【平注:何未亡也?欲望杂念之类。】守靜不篤,則動未亡也。【平注:何未亡也?妄作妄为。】丘山雖去,而微塵未盡,未為極與篤也。蓋致虛存虛,猶未離有,守靜存靜,猶陷於動,而況其他乎?不極不篤,而責虛靜之用,難矣。

極虛篤靜以觀萬物之變,然後不為變之所亂。知凡作之未有不復者也,苟吾方且與萬物皆作,則不足以知之矣。

萬物皆作於性,皆復於性,譬如華叶之生於根而歸於根,濤瀾之生於水而歸於水耳。

苟未能自復於性,雖止動息念以求靜,非靜也。故惟歸根,然後為靜。

命者,性之妙也。性猶可言,至於命則不可言矣。《易》曰:窮理盡性以至於命。聖人之學道,必始於窮理,中於盡性,終於復命。仁義禮樂,聖人之所以接物也,而仁義禮樂之用,必有所以然者。不知其所以然,徇其名而為之,世俗之士也。知其所以然而後行之,君子也。此之謂窮理。雖然盡心以窮理而後得之,不求則不得也。

事物日构於前,必求而後能應,則其為力也勞,而為功也少。聖人外不為物所蔽,其性湛然,不勉而中,不思而得,物至而能應,此之謂盡性。雖然,此吾性也,猶有物我之辨焉,則幾於妄矣。君之命日命,天之命曰命,以性接物,而不知其為我,是以寄之命也。此之謂復命。

復命日常。方其作也,雖天地山河之大,未有不變壞。不常者惟復於性,而後湛然常存矣。

知常日明。不以復性為明,則皆世俗之智,雖自謂明,而非明也。

不知常,妄作凶。不知復性,則綠物而動,無作而非凶,雖得於一時,而失之遠矣。

知常容,方迷於妄,則自是而非,彼物皆吾敵,吾何以容之?苟知其皆妄,則雖仇-憐,猶將哀而憐之,夫何所不容哉?

容乃公,無所不容,則彼我之情盡,而尚誰私乎?

公乃王,無所不公,則天下將往而歸之矣。

王乃天,無所不懷雖天何以加之。

天乃道, 天猶有形,至於道則極矣,然而雖道亦不能復進於此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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